挪用公款判幾年,怎麼處罰挪用公款罪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挪用公款行爲的,此時也要求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或者符合一定的情節,那麼纔會被認定構成挪用公款罪,之後追究其刑事方面的責任也纔是理所當然的。那究竟法律中規定挪用公款判幾年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挪用公款判幾年,怎麼處罰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判幾年,怎麼處罰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爲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而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種相互聯繫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權能,因此對所有權權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對所有權的侵犯。所有權被侵犯並不意味着所有權轉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所有權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因此,從這一法律意義上講,任何財產犯罪實際上都不可能真正取得所有權,挪用公款罪與貪污一樣都侵犯了財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只是在於所有權被侵犯的程度不同而已。同時,正因爲挪用公款罪直接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權,而這是違反國家財經管理制度中的公款使用制度的,因而它又侵犯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

(二)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三)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要件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挪用公款罪的主觀要件

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爲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爲了贊助他人,有的爲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挪用公款罪成立。

在看完了上文的內容之後,大家應該知曉在我國對挪用公款判幾年了吧。之前出臺的最新司法解釋中,對挪用公款罪的數額、情節作出了新的規定,所以現在在認定是否構成此罪的時候,就要結合最新的規定才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惑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