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怎麼判刑處罰 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挪用公款怎麼判刑處罰 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挪用公款與挪用資金在行爲上面其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由於對具體的主體身份要求不同,因此實際構成的罪名也是不一樣的。那具體來說,構成挪用公款怎麼判刑處罰呢?可能很多人搞不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爲大家做詳細解答吧。

一、挪用公款怎麼判刑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二、挪用公款可以判緩刑嗎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1996年6月26日)規定,對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爲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將贓款用於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爲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特定款物,情節嚴重的。

三、挪用公款罪的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爲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我們要先知道法律中規定此罪的犯罪主體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樣的身份,自然就不能認定構成此罪。而在實際處罰的時候還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數額才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直接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