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區別有哪些?

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區別有哪些?

在生活中,我們會面臨這樣一個疑問: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區別有哪些?人們普遍知道集合犯與結合犯都是罪犯,是罪犯就要對他們用法律對他們懲罰,但是人們普遍不知道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具體概念,不知道他們是屬於哪種罪犯,更不要說他們之間的區別了,下面爲大家說明一下集合犯與結合犯的概念,以及他們兩者之間的區別。

一、集合犯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爲三種:

(1)營利犯。即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

(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爲。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二、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爲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爲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爲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以上就是對集合犯與結合犯的概念,那麼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區別有哪些呢?

三、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區別有哪些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爲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爲人反覆多次實施行爲的,稱爲常習犯;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爲職業或業務反覆實施的,稱爲職業犯;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爲營業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爲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日本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姦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對於我們來說無論是集合犯還是結合犯都是罪犯,都在破壞社會的和平和安全,而根據上文的解釋我們也知道了集合犯與結合犯的區別有哪些?。也讓我們瞭解清楚了集合犯與結合犯這兩個概念。解決了這一疑問,我們對這兩種罪犯有了更深的瞭解,也對他們之間的差異有了一個瞭解,同時也是在時刻警視着我們,讓我們不要起壞心,做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