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衆所周知,在遇到歹徒或者危險分子的時候,我們採取正當防衛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有時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往往就是一線之隔,稍一不留神,我們本應該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爲就會變成故意傷害,那麼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就聽聽小編的介紹吧。

一、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正當防衛和故意傷害的區別在於正當防衛是指對於眼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爲了以防集體、國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爲的侵害,而實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爲正當防衛。故意傷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觀心態下希望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繼而實施的傷害行爲。

二、正當防衛的界定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正當防衛的條件

1、有實際不法侵害的存在。不法侵害是客觀、現實存在的,而不是假象可能會發生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包括構成犯罪的不法行爲,也包括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之類的不法行爲。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當不法侵害人正在預備實施侵害行爲,或已經實行完畢侵害行爲,如果行爲人在實施防衛,那麼屬於防衛不適時,不成立正當防衛。

3、防衛行爲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而不能針對第三者。

4、有正當的防衛意圖,需是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不具有防衛意圖而實施的貌似正當防衛的行爲,如挑撥防衛、互相鬥毆等,不是正當防衛。防衛挑撥不成立正當防衛一般僅限於當時的條件,如甲今日挑撥乙,乙幾天後才攻擊甲或找好幫手後才攻擊甲,甲可以對乙進行正當防衛。互相鬥毆結束後,一方覺得吃了虧,又重新糾集起來侵害另一方,對被侵害人來說並沒有繼續鬥毆的故意,因而可以對侵害人實施正當防衛。

5、沒有超過必要限,造成重大損害。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上述爲正當防衛可以造成傷害和死亡結果的規定,也稱特殊防衛。正當防衛需要有一個限度,這個度如何把握需要結合不法侵害行爲的性質、強度、所侵害的合法利益的重要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範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一個區間,只要防衛行爲造成的損害屬於限度區間,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相信看完上述介紹,大家對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之間的區別已經有所瞭解了。其實在許多案件中,被害人往往採取正當防衛就可以維護自身利益不被侵害,但出於對犯罪分子的仇恨,從而進一步的傷害,這就構成了故意傷害,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採取正當防衛時不要過度,保護自己不受侵害即可。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