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集資詐騙幫助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不知情集資詐騙幫助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在進行非法集資詐騙的時候,一般是有一個小團伙的,否則,一個人是很難非法集資到大量的資金的,但是,在進行詐騙的時候,也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一些不知情的人,來使他們成爲自己的工具,來進行詐騙。那麼,對於不知情集資詐騙幫助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對此,我國的法律中也是有相關的規定的,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非法集資罪的數額怎麼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爲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爲人爲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

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在量刑時,不能僅以集資詐騙的數額爲根據,還要考慮詐騙手段、詐騙次數、危害結果、社會影響等情節。集資詐騙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不是判處死刑的惟一標準,只有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選擇適用死刑。對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但追繳、退賠後,挽回了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二、不知情集資詐騙幫助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集資詐騙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爲。實踐中,單位實施集資詐騙罪的情形居多,如投資公司等。要注意區分單位犯罪與集資詐騙共同犯罪。同時,集資詐騙共同犯罪在實踐中一般透過中間人去發佈資訊,宣傳動員親友等人蔘與集資,中間人從中牟取提成或中介費,涉及到中間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間人與主犯熟識,若借錢給主犯,主犯樂於接受並給付高息,丙、丁等和主犯不熟識,若借錢給主犯,主犯不樂於接受或雖接受但只給付低息。於是,丙、丁等委託中間人以中間人的名義將自己的資金放貸予主犯,丙、丁等與中間人約定中間人不擔風險,不打借條,主犯只知中間人,並不知丙、丁等。如果中間人自始至終沒有從中牟利,由於其和主犯沒有共同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中間人本身亦沒有單獨非法集資的故意,丙、丁等也明確指定錢是放貸給主犯的,對中間人的行爲不應定罪處罰。當然,如果中間人雖答應丙、丁等不賺利息差,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從中賺取了利息差,或者將資金截留、隱匿,那麼此時,就變成了前文分析的相關情形,應根據中間人的具體行爲對其定罪處罰。

在我們進行處理非法集資的案件的時候,對於幫助犯的處理,是要根據他是否知情,或者是否獨立犯罪等因素來進行判斷他們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對於不知情集資詐騙幫助犯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這個問題來說,還需要具體考慮他的行爲,根據實際情況來做出具體的判斷,是沒有辦法一概而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