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如何構成及處理是怎樣的

一、牽連犯如何構成及處理是怎樣的

牽連犯如何構成及處理是怎樣的

(一)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爲,這是構成牽犯的前提條件。行爲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爲纔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爲,無法形成行爲之間的牽連關係。

例如,某犯罪分子拎包盜竊,把一個軍人的手提包給拎走了,開啟一看,手提包裏有一支手槍。對此如何處理呢?有人認爲這是牽連犯,是盜竊的結果觸犯了盜竊槍支罪。我們認爲,這種理解是錯誤的,關鍵就是這裏只有一個行爲,不存在牽連的可能。

2、牽連犯的數個行爲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所謂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實施的數個行爲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也就是說,行爲人的數個行爲分別表現爲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手段行爲或結果行爲,並互相依存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3、牽連犯的數個行爲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牽連犯具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爲,是事實上的關係;牽連犯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關係。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只觸犯一個罪名,那就不是牽連犯。

(二)牽連犯的處理

刑法理論上,牽連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實行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牽連犯應當採用吸收的原則,按照數行爲所觸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論處,即在該罪所規定的法定刑範圍內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實行並罰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二、牽連犯與吸收犯有何區別

1、數行爲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

2、數行爲間關係的含義不同。

3、行爲的具體表現不同。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

6、主觀方面的差別。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

最後,牽連犯爲了實施某一犯罪行爲,爲達成某一目的不擇手段,採用多種犯罪方式來達成最終目標。不管是哪種行爲的犯罪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要做遵紀守法的好公民,有問題採取正確的方式去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