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構成要件

牽連犯構成要件:1、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爲,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爲,無法形成行爲之間的牽連關係;2、牽連犯的數個行爲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3、牽連犯的數個行爲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這是牽連犯的法律特徵,也是確定牽連犯的標誌。

牽連犯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