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牽連犯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牽連犯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透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二、牽連犯的立法的規定是怎樣的?

當前世界上一些國家取消了牽連犯,中國也有一些學者由此建議取消牽連犯。

因爲牽連犯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罪數刑態,它具有不同於其他罪數形態及數罪的特殊性:即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的牽連性。因爲這種牽連關係,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和客觀社會危害性要介於一罪與普通數罪之間,所以對其處刑也應在一罪與數罪範圍內。若取消牽連犯就是對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完全適用數罪併罰就是將其與普通數罪同等對待,實質上是對牽連犯的否定。

明確規定牽連犯界定原則  刑法總則中多是規定一些概念及總的原則,分則規定具體罪名罪狀及法定刑。總則中的規定對分則各罪都適用,起總的統帥作用。由於可能構成牽連關係的情況很多,所以在分則中分別規定是不科學的,既有可能不能窮盡一切牽連犯的情況又使分則過於繁瑣。所以應在總則中規定牽連犯的概念。

在規定牽連犯的概念後,還應規定牽連犯的界定原則。即牽連犯有方法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兩種,要符合成立條件的纔可構成。牽連犯的界定範圍不宜過寬。

牽連犯一律適用數罪併罰,在此基礎上從輕處罰。

如前所述,對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單獨適用從一重處斷或單獨適用數罪併罰都存在缺陷,最好是能有一種吸取二者優點的新的處罰原則,而根據這一處罰原則所判處的刑罰應是介於從一重處斷和普通數罪併罰的範圍之間。

認定牽連的關係有三種不同的觀點,認定其要綜合的去考慮,從牽連的意圖及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來確定比較合理,一般被認定爲牽連犯都適用數罪併罰,在這個基礎上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