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法定種類分類解析

一、刑事訴訟證據種類分類原因

刑事證據的法定種類分類解析

刑事證據在理論上將刑事證據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爲不同類別,不同類別證據有其特點和運用規則,用來指導辦案工作。

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納入訴訟軌道。

二、刑事訴訟證據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修訂後,經原來的七種法定證據種類調整爲八種,更能適應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三、刑事證據的法定種類分類解析

(一)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爲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爲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查實,在證明活動中不僅應用廣泛,而且有其他證據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三)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

(四)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爲“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說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六)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結論。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書法筆跡鑑定、痕跡鑑定、化學鑑定、會計鑑定、技術鑑定等。

(七)勘驗、檢查筆錄

(1)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

(2)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爲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

(八)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資訊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

綜上所訴,雖然刑事證據的法定種類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刑事案件實踐過程中,很多對當事人有利的證據容易被忽略,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會涉及人身自由的限制和懲罰,甚至是對生命權的剝奪。因此,當事人面對刑事案件要嚴肅對待,若您對刑事證據的法定種類和相關法律知識不瞭解,建議您積極尋求專業的律師爲您收集有利的證據,維護您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