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傳訊有什麼規定?

刑訴法傳訊有什麼規定?

生活中會遇到大大小小的煩心事,假如有一天您或者朋友,因爲某些事受到警方的刑訴法傳訊。這時,如果您或者您的朋友受到傳訊,關於這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呢?傳訊和傳喚的區別是什麼?相信有很多人對此並不瞭解,下面將一一歸納總結,本站小編爲您解答。

刑訴法傳訊有什麼規定

傳訊是指司法機關傳喚案件當事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接受訊問。傳喚的目的是使訴訟程序按計劃進行,弄清案情,使案件得以正確及時地處理。傳喚須用傳票,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傳喚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並要依法送達。受傳喚的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上規定的責任。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爲,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看了以上內容,相信大家應該對刑訴法傳訊不履行的後果有所瞭解了。在受到傳訊時,大家應該依法履行自己的責任,逃避不能解決問題。不接受傳訊,將會帶來更大的麻煩,所繳的保證金將被沒收,被傳訊人也將面臨拘留等後果。總而言之,受到傳訊應當依法去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