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哪些

不管是進行怎樣的訴訟,其中想要獲得有利判決的,當然要準備好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行。不過,不同訴訟類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一樣。那麼大家知道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哪些嗎?以下是小編帶來的具體介紹。

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有哪些

證據指證明待證事實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檔案、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傢俱、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製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透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鑑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爲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人民法院必須全面地、客觀地、實事求是地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提供在訴訟過程中是很重要的,當然不同的證據證明力不同,同時也有可能出現不被法院採納的情況,大家一定要注意了。而關於刑事案件證據種類,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講解。要是在這方面還有什麼疑問的話,請就你的具體問題諮詢我們的張家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