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之後案件就結束了嗎?

存疑不起訴之後案件就結束了嗎?

一、存疑不起訴之後案件就結束了嗎?

1、存疑不起訴是因爲證據不足,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法律效力,不起訴也就是不會給當事人留下案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2、存疑不起訴的情形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二、定罪不捕的條件是什麼?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爲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爲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在案件還有疑點,還有部分事實沒有被查清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一般情況下不會放任不管的,存疑不起訴之後雖然只能釋放犯罪嫌疑人,但不管從哪方面來說,對存在疑點的案件不能直接放棄相關的調查工作,因爲讓犯罪嫌疑人露出真實面目是司法機關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