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抗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怎麼辦

刑事判決抗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怎麼辦

一、刑事判決抗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怎麼辦?

刑事判決抗訴期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話順延到假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抗訴包括兩種形式:

1、第二審程序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2、審判監督程序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

二、對於哪些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對於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訴:

1、對於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所認定的事實不清楚或者有錯誤,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據前後矛盾,證據與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判處的結論與證據不相符合等等。

2、對於原審判決、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錯誤,或者是定性不準,混淆了有罪與無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輕畸重,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3、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人民檢察院認爲,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迴避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沒有迴避。未依法爲盲、聾、啞、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等。

司法機關和行政單位在法定節假日一般都不會辦公的,就算有工作人員值班,也不會繼續審查這起抗訴案件。但抗訴的期限並不會因爲法定節假日就受到影響,意思就是遇到法定節假日之後並不是延長了審查抗訴的期限,檢察院對二審抗訴的可能性是很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