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存疑不起訴可以保留公職嗎?

公務員存疑不起訴可以保留公職嗎?

一、公務員存疑不起訴可以保留公職嗎?

公務員存疑不起訴可以保留公職,《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0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提起公訴。

存疑不起訴是檢查機關經退回補充偵查後,仍然認爲證據不足,而做出的不起訴決定。如果將來收集到足夠的證據,檢查機關仍然保留起訴的權力,但在那之前,根據“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應被視爲無罪,不會因此開除公職。但如果將來再度被起訴並判決有罪,會相應被開除公職。

二、存疑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三、決定存疑不起訴注意事項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纔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管是公務員犯罪,還是其他的普通職員違反了刑事返法律,都是需要先交給公安機關來偵查案件,在偵查結束之後纔可以審查,若是經過多次偵查,依舊被檢察院以證據存在疑惑爲由退回,此時該公務員不僅不會被開除公職,還可以按照正常情形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