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法官勸認罪怎麼舉報?

濫用職權法官勸認罪怎麼舉報?

老百姓是因爲信任法院的權威纔會主動在受害或者犯錯誤的時候去找法官希望得到幫助的,而法官作爲中立的角色應該在法律的客觀角度下來對待每一個人,但是現實中卻發現有的法官爲了自己工作方便就用自己的職權勸公民認罪。那麼,濫用職權法官勸認罪怎麼舉報?

一、濫用職權法官勸認罪怎麼舉報?

法院濫用職權造成這案件出現錯判、誤判的,如果是一審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以此來舉報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法官濫用職權怎麼處理

依據《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援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爲、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跟進監督的。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透過拷貝電子卷、查閱、複製、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閱卷宗。

人民檢察院調閱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複製、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

綜上所述,如果說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時候面對的是始終不承認自己犯罪的無辜公民被人誣陷,此時法官想利用自己的職權讓這個公民犯罪以便儘快結案就肯定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爲而必須接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