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和濫用職權的區別是什麼?

兩者主要具有以下區別:

徇私舞弊和濫用職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1、行爲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

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爲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爲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爲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爲,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

這種“玩忽”行爲,主要表現爲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爲而不爲,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敷衍塞責。

2、行爲方式的區別。從行爲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爲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爲構成,只是行爲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爲作爲,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爲不作爲。

3、結果要件的區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