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與濫用職權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
2.客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客觀方面的不同。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爲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徇私枉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爲。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與濫用職權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