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重傷害量刑標準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故意重傷害量刑標準

重傷一人,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造成被害人六級殘疾的,以五年有期徒刑爲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輕傷一處,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重傷一處,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級至七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每增加一級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持槍支、管制刀具等兇器作案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