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證據標準

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起訴方自己需要舉證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自己有受到侵害存在侵害結果。對於證據可以自行取證,或者法院依職權申請、依職權取證,當事人還可以委託律師收集證據。對於證據:不同的罪名需要不同的證據材料。刑事自訴的案件範圍是: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起訴證據材料一般包括:
1、證明自訴人系被告人犯罪行爲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的相關材料。
2、證明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爲情節嚴重,或已達到法定的嚴重後果。例如:故意傷害案中的傷勢鑑定爲輕傷。
3、自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書。
4、受訴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自訴案件證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