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嬰罪與遺棄罪的區別

棄嬰罪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罪進行處罰,中國刑法未規定棄嬰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遺棄罪是指負有扶養義務的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行爲。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主要特徵是:
(1)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
(2)在客觀上表現爲行爲人對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沒有生活來源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絕扶養的行爲。扶養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以及夫妻之間的扶養。
(3)犯罪主體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的人。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應當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犯罪動機的不同不影響定罪,可作爲量刑時考慮的情節。

棄嬰罪與遺棄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