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認同案犯屬於立功嗎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不屬於立功。
根據我國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論,共同犯罪屬於一個整體行爲,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爲是共同犯罪行爲整體的組成部分,不應將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交代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行爲。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構成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後揭發同案犯所參與共同犯罪事實的,不構成立功,僅僅屬於酌定從輕情節,須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是否予以從輕處罰及從輕處罰的幅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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