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走刑事和解程序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透過調解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和解程序有:
(1)首先讓犯罪人供述犯罪事件的經過,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改。
(2)由被害人描述犯罪行爲給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產生的影響。
(3)與犯罪行爲、結果有關的人敘述他們的感受。透過這些描述和敘述,使加害人會了解到自己的犯罪行爲給被害人及與被害人關係密切的人以及給加害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造成的後果。被害人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情,有權利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
(4)在對犯罪行爲及其造成的後果進行了充分的討論之後,調解員可以詢問被害人希望從這次和解中獲得的補償或賠償項目,從而幫助確定加害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5)所有的與會者都可以對加害人如何補償、如何解決犯罪事件發表意見。
(6)在聽取了所有的與會者意見後,調解員主持和解參加人達成和解協議,督促與會者簽署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如何走刑事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