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向公司借錢不算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員工向公司借款的行爲當然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員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把公司的資金借給別人的才構成挪用資金罪。至於員工和公司之間存在的這種借貸關係,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爲,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員工向公司借錢不算構成挪用資金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