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假幣追訴標準是什麼

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爲。根據《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二十二條,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鑑定工作規定》
三、鑑定標準。
(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爲槍支、彈藥。
(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制、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爲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鏽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爲槍支。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鑑定判據》(GA/T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爲槍支。
(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爲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爲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持有假幣追訴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