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訴泄密成立條件

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認定:
1,應當確定權利人是否存在一項有效的商業祕密。不僅應當弄清楚所稱的商業祕密的內容,還應當認真審查該項要求保護的資訊,是否滿足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即從是否具有祕密性,是否能夠帶來經濟利益,有無合理的保密措施等方面來確定該項資訊應否受到保護。人民法院一般委託鑑定部門或者鑑定人對是否存在商業祕密進行鑑定。在專業技術鑑定的基礎上,由法院從法律上判斷確認該項經營資訊或者技術資訊是否受法律保護。
2,應當查明被控侵權人所掌握的該項祕密資訊的來源。被控侵犯商業祕密的人,經常辯稱其商業祕密是透過合法途徑得到的,因此,查明其資訊的由來十分重要。在多數案件中,查明被控侵權人有關資訊的由來,對於查明侵權人是否採取了不正當手段至關重要。
3,要確認被控侵權人是否採用了不正當手段。這是確定被控侵權人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必要條件。只有侵權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業祕密,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正當手段主要有脅迫、利誘、盜竊等。其他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也屬於不正當手段。對於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使用、披露商業祕密的,可以直接認定行爲人有過錯,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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