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的規定: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造成國家和人民羣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018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