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86條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立案標準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