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一、刑法中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挪用特定款物罪是以什麼標準立案的?

《刑法》中沒有挪用特定款物罪是立案標準的規定,該罪名的立案標準規定具體如下: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六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特定款物專門使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我國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特別設立民政事業費一項,包括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以便幫助人民羣衆戰勝自然災害,解決生活中的具體困難。這對於安定羣衆生活,以及恢復再生產能力,將困難和災害限制在最小的範圍之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上述特定款物決不允許任意挪用,必須做到專款專物專門使用,這是我國一項重要的財經管理制度。

本罪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款物,既包括用於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費,又包括臨時調撥的救災、搶險、防汛等款物以及由國家募捐的救災、救濟款物。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救災款應重點用於災情嚴重地區自力無法克服生活困唯的災民,不得平均分配和發放。搶險、防汛款用於購買搶險、防汛的物資、通訊器材、設備和其他有關開支。優撫款主要用於烈屬、軍屬、殘廢軍人等的撫卹、生活補助,以及療養、安置等。救濟款主要用於農村中由集體供給、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五保戶、貧困戶的生活救濟;城鎮居民中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孤老、殘、幼和無固定職業、無固定收人的貧困戶的生活救濟;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以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救濟等。爲了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需要,國家臨時調撥、募捐或者用上述專款購置的食品、被服、藥品、器材設備以及其他物資,也屬於作爲本罪對象的特定專用物資。特定款物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混用。挪用其他款物,即使是專用款物,如教育經費,也不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對保管、分配和使用特定款物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而故意挪用,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出現之後,公民的身體健康、經濟等的權益會受到損害,爲了降低損害,國家一般下下發一些救災的物資,對於此部分物資,一般都有特定的用途,任何人都不能擅自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