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

挪用特定款物罪立案標準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犯罪主體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六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國家和人民羣衆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羣衆的生產、生活嚴重困難的;
(四)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