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詐騙無罪辯護

抵押借款詐騙無罪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援,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說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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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發布、施行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規定:

抵押貸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借款人、貸款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開戶銀行及帳號、合同簽訂日期、地點、合同生效日期;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的幣種、金額、期限和利率;

(四)貸款的支付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處所、使用權屬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財產現值;

(七)抵押財產及其產權證書的佔管方式、佔管責任、毀損和滅失的風險負擔和救濟方法;

(八)抵押財產投保的險種、期限;

(九)抵押財產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違約責任的處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貸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