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處罰和免除處罰的區別是什麼

(1)不予處罰是指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或者行爲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爲,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

(2)免予處罰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一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爲。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爲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不予處罰和免除處罰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