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處罰和免於處罰有區別嗎

刑法上規定的不予處罰和免於處罰的區別主要在於不予處罰是指,行爲人的行爲不構成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或者行爲人雖實施了違法行爲,但由於法定原因而免除處罰,而免於處罰則是指因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法定事由存在,行政執法機關對某些形式上,雖違法但實質上不應承擔違法責任的人不適用行政處罰的行爲。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不予處罰和免於處罰有區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