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和處罰有什麼區別嗎

(1)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爲不同。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爲;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
(4)制裁的種類不同。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5)執行的程序不同。行政處分由作出處分的行政機關執行。處分決定歸入被處分人的人事檔案,被處分人對行政處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訴,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訴;行政處罰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自己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爲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一違紀違法行爲,監察機關已經作出政務處分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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