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能否作爲行政處罰主體

分支機構能否作爲行政處罰主體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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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了解一下那個分支機構能否作爲行政處罰主體的事!

你好,你要知道的分支機構能否作爲行政處罰主體的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對有下列行爲的企業和經營單位,登記主管機關作出如下處罰,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這裏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指什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關於企業法人的非獨立覈算分支機構能否作爲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請示〉的答覆》中陳述道: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機構,可以作爲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認定違法主體有關問題的答覆》中陳述道:各類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責任的分支機構,均屬於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企業和經營單位),依照《行政處罰法》等現行有關規定,該經濟組織可以作爲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當該經濟組織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時,應由其所隸屬的企業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