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一、被申請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被申請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怎麼辦

如果是行政複議被申請人,一般是下級服從上級,沒什麼好說的,行政機關對於複議決定只有執行的份,法律沒有給他提行政起訴訟的權利。如果是申請人碰到行政複議機關不作爲,法律倒是有相關規定。

行政複議機關不作爲,當事人有兩個救濟途徑:

1、司法救濟途徑,即複議不作爲選擇告,不服原行爲就告原機關,不服複議不作爲,就告複議機關。

複議機關複議不作爲時,當事人的起訴對象,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2、行政救濟,即向行政複議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請求上一級機關監督複議機關的不作爲。

如果複議機關不作爲,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54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行政複議機構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監督。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費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複議申請,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