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勝訴後怎麼申請執行
行政訴訟勝訴後,如果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執行生效判決書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行政機關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第九十六條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款額,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負責人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
(三)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
(四)向監察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爲具體行政行爲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
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範圍;
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提出認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勝訴後,行政機關作爲被執行人逾期不執行判決書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依據具體情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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