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行政拘留家屬可否提複議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被行政拘留了以後,家屬是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只有被處罰人本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二、行政複議決定如何做出
1、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2、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3、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4、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本站網的小編對相關問題的回答。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如果對決定不服,只有本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其家屬是沒有權利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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