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數據的使用要求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司法解釋: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電子數據的使用要求

2012年《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qq聊天記錄等等電子數據,已經名正言順地成爲一種法定的、獨立的證據類型。

法庭要採信電子數據,需具備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具體來說要注意以下幾點:

1、要保證數據完整性

比如在儲存、出示qq聊天記錄時,應當儲存完整的,能夠反映整個事件來龍去脈的記錄。數據越完整越令人信服,效力越高。

2、一般要有其他證據佐證

手機短信、聊天記錄等證據存在一些先先天缺陷,比如容易被刪改、手機或通訊工具(qq、微信等)使用人未經實名登記或者不能排除被盜用的可能性,因此一般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應結合其他證據予以補強。因此要儘可能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如匯款單等紙質憑證與之相印證,讓本來孤立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方能保證其真實性。

3、可以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比如,爲防止手機短信滅失,在收到手機短信後、提起訴訟前,可將手機短信進行公證,且這份公證具有法律強制力。

4、可申請證據保全

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請求人民法院以勘驗、製作筆錄等方式將短信內容固定下來。爲避免手機短信滅失,故在提起訴訟後,便可立即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5、出示電子證據的注意事項

手機短信應當庭出示,並將短信內容、發(收)件人、發(收)時間、儲存位置等相關資訊予以書面摘錄,作爲庭審筆錄的一部分。

電子郵件應說明來源,包括髮件人、收件人及郵件提供人,上述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關係,郵件的生成、接收時間及郵件內容。

網頁作爲證據出示時,舉證方應提供網址、時間,並將網頁當庭演示,指明網頁中與案件相關聯的內容。同時,提供網頁的紙質件,以備留檔查考。訴訟中應注意對網頁證據的保全,可透過公證、攝像、下載等形式固定網頁。

必要時,請網絡服務商提供協助,從電子郵件、網頁的傳輸、存儲環節中直接保全證據。或進行鑑定,從數據生成、存儲、傳輸環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請有關方面提出專家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