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述醫療損害責任所適用的原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的適用原則:過錯責任原則。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爲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爲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二、簡述醫療過錯鑑定中的輕微責任是什麼
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三、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爲;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爲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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