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