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行爲引發的民事責任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行爲引發的民事責任條件是什麼?

醫療行爲引發的民事責任條件是什麼?

1、行爲的違法性。這是首要的也是較爲重要的條件。違法行爲,可以是作爲的違法行爲,也可以是不作爲的違法行爲。

2、有損害事實存在。如果行爲人雖然實施了違法行爲,但並無損害事實即不構成民事責任,更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照民事侵權法理論,行爲與後果有聯繫,才應承擔責任。

4、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在醫療事故中,構成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主觀過錯,僅指醫療機構和其醫務人員主觀上是否有過失。

二、醫療事故法律責任有哪些

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一種社會關係。在這種關係中,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而且處於主導地位。因爲只有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任何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到審判、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的。沒有人民法院作爲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一方,也就沒有民事訴訟活動發生,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也不能形成。

在民事法律關係的體系中,按照現行的民法的分類,民事權利與義務產生的大類爲債和侵權。醫療服務產生的依據是具有合法性的,對象具有特定性,不符合侵權的法律特徵;但符合債的法律特徵,其表現形態的權利和義務的指向的實質爲債。債的民事法律關係有四種形態,即合同關係、侵權關係、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醫療服務與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也沾不上邊;雖然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將醫療糾紛中的人身傷害界定爲侵犯了人身權,但不是民法上講的單純的侵權關係,只能且應當理解爲是合同履行中違約產生的責任承擔的一種表達,這種違約是以侵犯就診人的人身權爲表現形式的違約。如果認定爲侵權關係,很多事實和產生的法律關係無法解釋。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的責任,民事的責任還有刑事的責任,各種責任的具體認定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認定,按照具體人認定的結果進行具體的責任的承擔還有賠償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