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那麼醫療事故的民事責是什麼呢?請閱讀下面的內容。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是什麼

國的民法是調整一定範圍內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構成醫療事故的絕大多數案例屬於民事案件。民事案件多以經濟賠償爲主。而醫療事故的法律規範是調整一定範圍的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是調整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衛生機構與其他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作爲民事主體的法人(醫療單位)或者公民(病員及家屬),在醫療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對等的。醫療單位給患者看病而要求收費,這是醫療單位的權利;患者應付款看病,這是患者應盡的義務。如果病人在接受治療中因醫療事故人身健康受到損害和經濟損失,受害人有要求補償的權利;責任人對受害人的損害及經濟損失應給予合理補償,即應體現民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上,是由醫院來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責任醫師承擔。在這種醫患之間的契約關係中,院方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對於院方如何賠償,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爲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是:

(1) 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爲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

(2) 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受害一方當事人的損失,;

(3) 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如患者爲了就診進入醫院但還沒有掛號時受到院方過失傷害,常見的有:急診找不到醫護人員、掛號室拒收大額現鈔、導醫錯誤、醫院路滑或不平使患者受到傷害等情形,就屬於締約過失責任,因爲此時醫患雙方的當事人是爲締約契約而接觸磋商,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相互之間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係,雖非以給付義務爲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產生了協力、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 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實踐中比較常見的醫療糾紛大多是瑕疵履行,瑕疵履行包括不適當履行(如因粗心或不負責任而使診治不準確,治療不徹底,或將藥品調劑錯誤或未告知患者服用藥品的方法致患者服用劑量過大而加重病情)和加害給付(如手術部位錯誤、消毒不嚴致患者感染等)。當然患者(債權人)也可以不按時服藥或不接受正當的治療而妨害療效(受領遲延)等。這些都是由於債的雙方當事人違反醫患雙方的約定或醫療法規的規定,沒有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而造成的,也是醫療糾紛的主要根源。在實踐中,由於院方的違約而造成患者的身體傷害的,同時又構成了對患者的侵權,形成了侵權之債。即一行爲既造成違約有形成侵權,使違約和侵權竟合。在民法理論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時,受害人可以根據利益而選擇其一來起訴,這對患者是比較有利的。但有些法院在處理責任竟合案件時過於僵硬,不許患者主張違約責任,這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 醫療糾紛中還有一種與有過失的情況,如由於院方管理不嚴患者故意跳樓自殺或服藥過量;患者在發現院方醫療事故後故意擴大病情傷害程度以期獲得更大的賠償等。這種情況時就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就是"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與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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