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爲人對其行爲的結果應當預見到但未預見到,或者雖然預見到而輕信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結果的叫過失。衡量行爲人是否有過失,應以行爲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爲依據,來判斷診斷行爲是否規範,診斷醫生是否盡責。總言之,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就是審查醫患雙方就醫院履行義務“當”與“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就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誤診承擔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