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遇拆遷成違建?這樣的應對步驟,你必須知道!

房屋遇拆遷成違建?這樣的應對步驟,你必須知道!

“以拆違代拆遷”類案件持續增多,被徵收人需要的是一個經實踐總結能夠普遍適用的合理維權步驟,從而做到遇事不慌,泰然處之。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代理的這起案件,極具典型性和參考價值。

【案情簡介:3000平米廠房成“違建”?】

1999年,王某與某村辦企業簽訂《承包合同書》,約定租賃土地6畝,用於生產經營。

后王某在所租用土地上建造房屋。

2003年,由於原有生產車間和辦公區不夠用,經村委會同意,王某又擴建了生產車間、生活區、辦公區,至此,當事人所建造房屋近3000平方米。

因某區域環境綜合提升項目,鎮政府需拆遷王某所建造的房屋。

經過多次協商,雙方未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

2017年5月,鎮政府張貼《限期拆除通知書》稱,王某的房屋屬違法建設,限其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將強制拆除。

同年6月,鎮政府又向王某下發《強制拆除決定書》,稱決定於兩日後對其違法建築予以強制拆除。

王某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尋求專業的幫助。

【律師代理:以複議促溝通】

馬麗芬律師團隊接辦此案後,首先向鎮政府、村委會發送法律建議函,告知各單位當事人屬合法用地,在未經規劃部門依法認定之前,任何單位、組織、個人均無權認定其房屋爲違建,“以拆違代拆遷”更是不符合依法拆遷的原則精神,同時表明立場:當事人願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積極協商來解決問題。

接着,代理律師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手續,意圖得知涉案項目的具體規劃情況,向國土部門查詢涉案地塊的土地性質及類別,爲下一步對方可能提起的用地手續問題做好準備。

考慮到萬一強拆行爲發生,會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財產損失,代理律師還向當地公安部門提起要求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申請。

此案的關鍵點在於鎮政府下發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根據當事人的表述,鎮政府僅向其下發評估報告後,直接作出了上述兩份文書,律師當即決定,針對這兩份文書,向區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要求撤銷。

緊接着,區政府通知雙方集中瞭解情況、談判協商,律師提出以下幾點:首先,當事人屬於合法用地合法建房,涉案土地是當事人合法承租的,涉案房屋是當事人經過村裏審批建造的,多次建造過程中沒有任何單位制止,且涉案房屋是在當事人所承租土地範圍內建設,沒有影響城市規劃,也沒有影響到市容市貌,不符合某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所列必須拆除的情形。

況且,當事人房屋建成於2003年,而《城鄉規劃法》於2008年施行,某市《城鄉規劃條例》於2009年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不應當適用該法來進行行政處罰

其次,鎮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強制拆除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沒有調查清楚涉案土地的情況,也沒有查清涉案建築的四至範圍、建築面積、工程造價等基本事實情況。

再次,鎮政府作出的上述兩份文書直接認定涉案房屋屬於違法建設,程序不合法,沒有告知利害關係人享有的權利義務,也沒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屬於濫用職權介入拆遷的違法行政行爲。

而鎮政府卻未在協商中作出任何迴應。

此後,鎮政府多次找王某協商,仍然稱其房屋爲違法建設,而複議機關卻遲遲未作出複議決定。

2個月過去了,複議機關因案情複雜作出延期決定通知書。

對方越來越緊的攻勢使王某有些心裏發慌,擔心房屋被強拆,律師對當前情形作了分析:談判時鎮政府沒有任何表述,且未提交任何證據,區政府又將複議申請作了延期,故通知書及決定書被撤銷的可能性極大。

2017年9月,區政府作出複議決定,認爲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撤銷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和《強制拆除決定書》。

王某的廠房遭強拆的威脅被徹底解除,協商談判也由此轉入了對委託人有利的新階段。

違法建設的認定有着嚴格的法律要求,首先,須有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定的程序認定後才能確認爲違建,拆遷和拆除違建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拆遷方沒有權力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違建,即使認定也應遵循《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其次,即使房屋建築被認定爲違建,也不是必然面臨被無償拆除的法律後果,還要綜合考慮很多因素。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之規定,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應當限期改正,而不是直接予以強制拆除。

被徵收人在收到限拆決定之類的文書時,一定要抓住時機進行復議或訴訟,在複議或訴訟期間政府通常不會對房屋採取行政強拆,這可以爲當事人贏得寶貴的談判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