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被拆遷人溝通的過程中,有不少被拆遷人,尤其是農村被拆遷人會問到這樣一個問題:關於農村房屋拆遷究竟有哪些法律規定?能不能把這些法律條文發給我們,這樣,我們去跟拆遷方談判的時候,也有理有據。
爲了滿足大家的需要,從今天開始,愛土拆遷律師團就給您介紹和解讀一些與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的法律規定,以便您在徵地拆遷維權的時候能夠靈活運用。
農村房屋拆遷具體有哪一部法律來規範?
需要跟您說明的是,目前,我國關於農村房屋拆遷尚沒有專門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來作出全面、系統的規定,而這些法律規定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比如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公共利益,究竟什麼是公共利益呢?
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那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究竟有哪些?
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什麼樣的補償纔算是是公平、合理呢?
接下來我們就圍繞這些問題一一爲您解讀。
首先我們來看一看第一個問題:什麼樣的利益算是公共利益?
參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就可以知道,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個方面: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國防和外交都是大事情,修建相關軍事設施,外國使領館建設用地等,這些都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比如說修水電站,修公路、鐵路,修水庫等等,就屬於這一類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比如修學校、修醫院,水源地保護等原因徵收房屋。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現在比較流行的棚戶區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屬於這一類。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還包括:各地爲了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徵地進行城市建設,即便被徵用的土地是用於商品房建設,也是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
哪些徵地拆遷行爲,並不是爲了公共利益而徵收?
愛土拆遷律師團提醒您,除以上六項外,以其他名義徵收老百姓土地,都是不具有合法性的,比如,一些鄉鎮政府爲了招商引資,違規佔地給企業修廠房,一些村幹部爲了一己私利佔地蓋樓出售,一些企業爲了獲得暴利,夥同地方政府圈佔土地進行商業開發等等。
這些都是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違法徵地行爲,遇到這樣的違法拆遷,被徵收人應當果斷拒絕,切不可以貪圖拆遷方許諾的高額補償,而踏入陷阱。
好,今天我們先講到這裏,明天,我們繼續爲大家解析法律規定的徵地權限和徵地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