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徵收方上門來做思想工作了!

不知大家注意到沒有,如今各地傳出“和諧徵收”“百日簽約率百分百”之類的新聞是越來越多了。

當心!徵收方上門來做思想工作了!

似乎徵地拆遷領域長久以來硝煙瀰漫的景象有望被雙方的一團和氣所取代。

而通讀各篇報道,我們不難發現,徵收方挨家挨戶、持之以恆的思想工作做得是越來越到位了,甚至被曝出深更半夜還在做工作的消息。

那麼,這所謂的“思想工作”究竟都是哪些工作?其對被徵收人又是如何產生魔力促使其快速簽約、搬家的呢?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合理、恰當的思想工作確實是有必要的。

特別是對於一些補償訴求畸高,或因某些原因對拆遷的法律法規存在誤讀、誤解進而拒絕簽約的人,擺事實、講法理,甚至引入專業律師來做依法調解工作,都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

不過現實中的某些“思想工作”,則根本不是嚴格基於法律來展開的,那麼對於這類名爲“思想工作”,實爲“柔性逼遷”的做法,被徵收人就有必要提高警惕了。

思想工作之一:家庭矛盾

新聞報道中經常會看到這樣的表述,“__村幾十年來積累已久的各種矛盾因拆遷的到來而集中爆發,村裏的黨員、幹部紛紛入戶進行點對點的調解、做工作……”而所謂的“矛盾”,相當大的一部分就是被徵收人的家庭矛盾。

譬如子女對老人長期不探望不照顧形成的親子關係緊張;留守兒童所引發的問題;老人去世後分家析產方面的糾紛;兒子領回家的媳婦又怎麼着了等等。

徵收方所組織的人馬入戶調解這些矛盾,目的似乎是促成被徵收人的家庭和諧,力爭早日就補償安置事宜在家庭成員中達成一致,進而早日簽約搬家,過上幸福、安穩的生活。

不過被徵收人需要明白的是,這些個人的家庭矛盾,和徵收補償問題之間未必有直接關係,有的更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事情。

徵收方名爲上門調解,實爲抓住各家各戶這本“難唸的經”來對家庭成員之間進行分步說服,意圖轉移矛盾焦點,令被徵收人的家庭成員之間難以形成維權、博弈的合力,進而實現其“柔性逼遷”的最終目的。

對於這樣的可能性,廣大被徵收人是需要仔細想想清楚的。

所謂“家醜不可外揚”,你的家庭矛盾真的需要村裏那些“熱心腸”來進行調解麼?沒徵收之前,怎麼就沒人來上門調解呢?

思想工作之二:鄰里矛盾

街坊、鄰居時間久了,由於你家摞起來的磚擋了我家的道之類的矛盾、糾紛實在在所難免。

相較於前述“家庭矛盾”而言,鄰里之間的那點兒事情其實根本不值一提,大部分都是過了就過了的小事。

然而徵收方爲何慣於拿“鄰里矛盾”來做文章呢?原因就在於,它們極爲擔心鄰里之間組成“拒籤聯盟”來阻撓徵收,甚至聯合起來聘請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介入進而分攤代理費降低維權成本。

於是,在徵收啓動後迅速加派人手將這些可能“整合”的力量“分”開,便是徵收方“指揮部”裏面整天琢磨的一個重要事情。

一般指揮部會派出所謂“德高望重”的老同志、老黨員(這些人在項目啓動前就已經被徵收方“攻破”了)來上門做說服工作,很多本有維權想法的人就會礙於情面、影響而選擇放棄。

問題在於,所謂放棄的理由,只不過是些“情面、影響”,“矛盾”很可能根本就不存在。

思想工作之三:政策統一,“不患寡而患不均”

上門做工作的人會跟你強調,徵收是“一碗水端平”“不讓一個老實人受委屈不讓一個釘子戶佔便宜”“一把尺子量到底”等等,告訴你別人家都這個標準,所以你家也是這個標準,而且我們還考慮到你的實際困難情況,會酌情予以多一點的獎勵金或者其他照顧。

這麼一遊說,估計相當一部分被徵收人會當時就淚水漣漣,感動得不要不要的。

試問,別人家的補償情況和你家有關係麼?政策本身真的合法、合規麼?補償標準本身是否確實偏低呢?別人高,你低,你不幹;別人低,你也低,你就幹了麼?在明律師始終認爲,僅僅是做到在徵收中政策統一,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做到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都嚴格依法依規。

倘若量到底的那把尺子本身就短,那光“一把尺子量到底”又有什麼意義呢?事實上,相較於“患不均”而言,“患寡”纔是被徵收人真正會擔憂、發愁的事情。

補得太少,都不夠買新房的,這怎麼能叫“公平、合理”的補償呢?

思想工作之四:穿小鞋戴高帽

這招中國人都會,而且逮哪兒哪兒使,屢試不爽。

穿小鞋的典型表象,就是“株連式拆遷”和“花式逼遷”,十八般兵器都給你使一遍,鐵打的身子也扛不住那流水的刑具:違建、一戶多宅、缺證、危房、稅收、環保、工商登記、超生……一路折騰下來,這思想工作自然是越做越能見着光明。

戴高帽的典型表象,一般在於發動羣衆時強調黨員、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等身份,透過一系列的教育、幫扶活動來將這批在羣衆中最具影響力的人士組織起來爲徵收方所用,從而爲堅持維權者製造巨大的心理與輿論壓力。

試問,黨員就沒有依法獲取公平、合理補償的權利了麼?是非曲直,是很清楚的,在徵收補償這一關乎羣衆下半輩子生計的重大民生問題上開帽子工廠,其用心是無需多言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拆遷、徵收、棚改、危改都無所謂,關鍵是要依法而爲,給予合法物權遭受損失的人以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確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思想工作可以做也應當做,律師有時也會參與進來一起做,但前提和調解一樣,必須依法、自願進行。

以“思想工作”爲名的“柔性逼遷”,看似化解矛盾實則掩蓋矛盾,實在不是解決當下徵收領域糾紛的良藥。

如果被徵收人確實認爲補償接受不了,那麼該走程序走程序,該打官司打官司,該請律師請律師,那思想工作,願意聽就聽聽,不願意聽完全可以謝絕。

必須想明白的問題是,一時的“覺悟”高低,真的比後半輩子乃至於子孫的基本生活保障更爲重要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