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一、土地的補償,養殖場佔用的土地往往都是自家的承包經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使用權而不是一種所有權。使用權在拆遷中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的年產6倍之上來進行補償,這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這屬於徵地補償。
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養殖場拆遷中的地上附着物一般有挖掘的水井、鋪設的電纜、養殖的花圃、養殖工具、附屬設施等,這些都屬於補償範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
三、廠房的補償,很多情況下拆遷會將養殖場的廠房定性爲違章建築,給的補償很少或不予補償,這是不合理的。只要是證件齊全的房屋,都應該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現場評估,並按照當地的補償方案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養殖場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