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勞動安置補償糾紛

企業拆遷勞動安置補償糾紛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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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補償安置原則



  1、拆遷補償

企業的經營場地一般是透過租賃得來。租賃的土地分爲租賃國有土地和租賃集體土地兩種。企業搬遷必然會導致這種租賃關係的終止,那麼企業在租賃合同中的期待利益如何保障?根據《條例》規定,搬遷補償對象是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及附屬物,對空地或淨地的補償,搬遷法規並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搬遷也沒用規定。

也有直接透過招拍掛或劃撥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但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方面,僅規定給予適當補償,但沒有詳細的規定。

全國各地方的搬遷土地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築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同時,這也是我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在制訂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的時候,應當加以保護的地方,希望有關部門能夠引起重視。

對於房屋、建築物的補償,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築面積爲計算標準。因爲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築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搬遷人、被搬遷人共同委託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築物的實際價值。


  2、拆遷安置原則

搬遷企業原則上應全部安置企業職工。企業應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不成一致,或職工不願隨企業搬遷到新工作場所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戶可以繼續保留,並可在新註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戶。以企業搬遷之日爲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係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並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後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保或在搬遷後所在地參保,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後,企業搬遷後社會保險關係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企業拆遷補償安置原則主要有上文中提到的幾點。需要注意的事情是,在企業進行拆遷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員工的安置問題,用人單位必須要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員工安置,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有企業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以此來彌補員工經濟上面的損失,不結束勞動合同的則需要進行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