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

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

2021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哪些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各區(縣)要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依法應確權的土地都要納入確權範圍並確權到戶。確權確地的,要全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格做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確權確利的,要簽訂確利合同並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確權確股的,要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要妥善處理好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係,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有效防止破壞耕地等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行爲發生。

三、必須保障農村土地流轉收益。

土地流轉雙方應根據土地質量、產出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合理確定流轉價格。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當建立價格調整機制,明確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流轉雙方應對各種政策性補貼、流轉期滿後地上物權屬及補償辦法、土地徵佔應得補償的歸屬等作出明確約定。確權確地到戶後流轉的,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流轉給村集體,由村集體統一經營或流轉給其他經營主體的,土地收益要單獨建賬、單獨覈算、專戶儲存,並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確保及時、足額兌現到農戶。

四、健全完善農村土地流轉程序。

農村土地流轉,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土地流轉受讓方以轉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再流轉的,應當經原承包方書面同意,並辦理流轉備案手續。企業或個人等經營者與村集體簽訂非家庭承包或流轉合同的,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不得私自進行流轉;如需進行流轉,土地經營者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確利和確權確股土地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民主討論決定並進行公示。流轉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經民主決策後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五、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期限。

農村土地流轉期限應當尊重流轉雙方的意願,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原則上,對流轉後用於普通農作物種植等投入較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宜過長;對流轉後用於發展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投入較大的土地,流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採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六、依法規範農村土地流轉行爲。

承包方採取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應當及時報發包方備案;採取轉讓方式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受讓方要與發包方重新簽訂承包合同,及時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變更手續;採取互換方式流轉,雙方當事人應到村集體經濟組織辦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變更及備案手續。承包方自願委託他人(包括各類組織和個人)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示範文字)》中統一制定的書面委託書。沒有承包方的書面委託,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

總的來說,北京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強了農村土地流轉的規劃管理和改善政府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服務意識,管理可以保障農村土地規範有序流轉,服務可以更好的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完善土地承包政策任重而道遠,我國農村土地土地承包政策改革已經取得突出成績,但改革並沒有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