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權公證可以辦理嗎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公證可以辦理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公證可以辦理嗎

1、農村土地使用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其取得通常需要經過行批程序,農民具有土地使用證,一般不具有房屋所有權證;

2、隨着我國小城鎮建設的不斷開展,農村房屋拆遷大量增加,違法買賣農村房屋、違規變更宅基地使用證等現象凸現出來並引發大量糾紛,以致部分地區相關管理部門凍結了農村土地和房屋的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爲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土地登記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複印件(驗原件)、身份證雙面複印件(第二代雙面複印)驗原件,特殊情況附書面說明。

(一)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個人《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關於辦理土地登記的函”(成都市土地礦權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買賣發生的單位《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審查表”(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同時提供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託書、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複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上述材料中的複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複印件一致;)

(三)因繼承、贈與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公證書》(原件)。

(四)因離婚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離婚證明或法院裁決書複印件(驗原件);

(五)因地址變更發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還應提供:變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變更證明原件。

農村土地在使用時,非農業用途的當事人應該向縣一級以上的行政機關進行申請,變更土地的使用性質,說明土地的使用用途。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發放相應的土地使用證,使用人按照土地使用證進行辦理使用。